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測量儀器
測量儀器精度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器,其性能需符合 GB
3785 和 GB / T 17181 的規定,并定期校驗。測量前后使用聲校準器校準測量儀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
0.5 dB,否則測量無效。聲校準器應滿足 GB / T 15173 對 1 級或 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。測量時傳聲器
應加防風罩。
測點選擇
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,可選擇以下三種測點條件 (指傳聲器所置位置)進行環境噪聲的測量:
a)一般戶外
距離任何反射物 (地面除外)至少 3 .5 m 外測量,距地面高度 1 .2 m 以上。必要時可置于高層建
筑上,以擴大監測受聲范圍。使用監測車輛測量,傳聲器應固定在車頂部 1 .2 m 高度處。
b)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
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外,距墻壁或窗戶 1 m 處,距地面高度 1 .2 m 以上。
c)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
距離墻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,距窗約 1 .5 m 處,距地面 1 .2 ~ 1 .5 m 高。
氣象條件
測量應在無雨雪、無雷電天氣,風速 5 m / s 以下時進行。